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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构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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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雪科技有限公司
专营计算机维护、维修,故障诊断,硬件调试等专业服务
欣雪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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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计算机维护、维修,故障诊断,硬件调试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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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长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简单介绍
包头市长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经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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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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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闵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9日,主营:五金机电、电线电缆、电子器材、化工产品、标准件、非标准件、水暖阀门、劳保用品、胶板、泡沫、铝塑板、办公室用品的销售。 本公司本着至诚至信、合作双赢。
包头市闵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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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本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9日,主营:五金机电、电线电缆、电子器材、化工产品、标准件、非标准件、水暖阀门、劳保用品、胶板、泡沫、铝塑板、办公室用品的销售。 本公司本着至诚至信、合作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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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招投标行业”深度融合思考与对策
一、“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概念界定“互联网+”是指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平台,促成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创造出新产品、新模式与新业态。“互联网+招投标行业”即指将互联网思维渗入招投标行业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新技术以及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助推招投标行业信息化,从发布公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各环节彻底改造提升传统招投标行业产业链,以提高行业招投标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优化招投标行业市场资源配置,实现“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深度融合创新,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思维为导向的招投标行业经济新业态,并助力打破传统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局限性,深度挖掘大数据应用,打造更多专业智能和智慧化的产品,开放共享,服务市场,促成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之间多赢格局。二、新常态下我国推行“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必要性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出现经济增长动力持续减弱与经济下行压力并存的复杂局面,招投标行业发展同样不能独善其身。众所周知,过去国内传统招投标行业长期粗放式经营管理模式,导致招投标行业转型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新老问题交织、新旧矛盾交汇、风险困难不断积聚的格局,亟需新思路、新视野和新手段破解行业发展瓶颈。近年来,尽管我国招投标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但招投标行业市场综合竞争力仍然相对滞后。究其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经济、行业认识不尽一致,行政化壁垒,干扰了市场一体开放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二是招投标市场信息依赖碎片化、平台化标准未统一等问题,导致当前绝大多数政府部门的信息化系统不具备数据共享和交换能力,数据共享交互和跨部门业务协作难,无法满足市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三是招投标行业市场区域布局与资源禀赋条件不匹配,各级部门之间分散建设模式导致资源总体利用率偏低;四是运维服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整体运行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差。五是随着市场主体各方对产品应用需求多元化的关注度提升及行业结构的升级转型,电子招投标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诉求日趋增长。综上可见,新常态下,招投标行业发展面临着诸多难题与挑战,迫切要求招投标行业发展应该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字体去适应经济新常态,以应对招投标行业市场化转型的新诉求,如何在新常态背景下推动招投标行业市场化步伐,在保障市场各方主体各方利益同时促进行业持续营收,成为当下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也正是鉴于此,“互联网+招投标行业”应运而生。三、“互联网+招投标行业”主要融合特点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认证”,是“互联网+招投标行业”融合的门槛石众所周知,为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在近期共同制定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在2019年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的规划,力争用大变革促进大发展。而在规划的开局之年,《方案》明确了“2017年,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的行动目标。因此,在当前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建设中 ,各地交易中心都有自己自行采购交易平台,想要尽早完善平台之间的信息与资源互联共享,增强招标投标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实现信息对称,而在构建一个安全可靠、健康发展的招投标行业生态过程中,检测认证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2、打造“互联网+”专业智能化和智慧产品,以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招投标行业发展需要不断开拓思维,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招投标行业与“互联网+"融合,以“互联网+”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只有结合市场的特点,改变原有的思路,有效结合互联网的工具,提高企业竞争力。过去传统招投标行业企业强调在建设工程领域应用电子招投标这一平台体系。整体而言,我国招投标行业仍处于探索发展期,招投标行业建设探索性投入较大,利益产出及附加值较低。传统招投标行业过去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招投标行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技术推广与应用。随着国家政策陆续出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资源、国有产权交易等4大领域要全部纳入统一平台交易,同时,加上互联网的不断变革与发展,企业从原来的注重工程建设领域也开始不断的向其他领域往纵横两大方向思考,包括大数据应用、诚信评价体系、招投标资金结算信息化、创新服务监管、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等等,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招标采购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去构建招投标活动过程生态链,让企业能够在不断变革的互联网中发展,创造新的发展生态。目前,招投标市场出现的产品不再是单向的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产品应用工具,更多的是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模块下,打造““互联网+”专业智能化和智慧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譬如:四大领域交易平台全电子化模块建设、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创新行政监督平台、数据交换信息系统、诚信评价系统、移动信息服务平台、智能化评标工具等等。3、“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的融合模式,有效提升行政服务管理效率针对现有全国各省、地市级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程度低,可办理率不高、群众办事不便等难题,“互联网+招投标”衍生出“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模式:优化办理流程、整合政务资源、融合线上线下、借助新兴互联网手段等方式(移动信息服务平台、终端自助解密机、查询机等等),简政放权,让更多的群众与企业将享受到“最多跑一次”带来的极大便利。四、当前“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主要挑战当前,“互联网+招投标行业”要实现稳健、持续、高效的发展,需要我们对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保持高度的关注、清醒的认知、审慎的思考,并安全渡过挑战期。国策战略层面对“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挑战。“互联网+招投标行业”借力于现代信息科技,实现了传统招投标行业的产业转型与升级;它还能成为国家推进招投标行业现代化建设战略性举措,“互联网+招投标行业”蕴含着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导致“互联网+招投标行业”一哄而上,无法避免各自为政及局部性或片面性发展的不良态势,这也阻碍了“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协调整体性发展,使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大打折扣。我们唯有从国家战略层面力推“互联网+招投标行业”计划,制定标准规范,形成一种统一谋划、稳步推进的格局,才能切实实现“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稳定、持续、高效地发展。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整合建设层面对“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挑战。“互联网+”是一次信息技术革命的大创新。“互联网+招投标行业”最基本的是普及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及全流程电子化覆盖。招投标市场主体各方的互联网意识及操作技能层面的挑战。“互联网+招投标行业”进入深度融合进程后,各参与主体都要逐渐转变传统招投标市场化意识,开始培养各类互联网思维模式。“互联网+招投标”这场变革关键点在于普及培训招投标市场主体各方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五、各方主体要如何才能将“互联网+招投标行业”深度融合落地的思考>>>>国家层面应制定“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战略发展规划我国应从顶层设计层面搞好“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顶层设计,明确“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出台指导“互联网+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及产业发展规划。尽快开展关于“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战略性研究,指导“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应用与示范及产业发展,防止出现“信息孤岛”。制定“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技术发展规划,实现一些关键技术与基础领域的创新与突破。加快“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立法,推动招投标行业大数据开发及相关人才培养等。>>>> 夯实“互联网+”与招投标行业深度融合的基础有序推进全国各省、地市级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建立覆盖招投标行业大数据采集、加工、存储、处理、分析的全信息链,着力推广基于“互联网+”的招投标行业大数据的应用服务。>>>>通过“互联网+”助力第三方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需要招投标行业各方主体通力配合营造良好竞争市场环境,同时助力鼓励具有专业化、潜力发展的市场第三方交易平台参与到招投标行业信息化体系建设中来,推动行业招投标活动全生态链中。>>>> 加快“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新型职业人才培育行动“互联网+招投标行业”的真正落地实施,需要大批有文化、懂经营、会技术的新型职业人才,他们是实现“互联网+招投标行业”建设的人才支撑。具体的如落实新型职业招投标行业教育培训体系的构建工作,打造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网络教育在线培训环境,形成零距离互动,最终构建出一个智能化、移动化的新型职业招投标行业培育体系,真正使招投标行业和市场主体各方受惠于“互联网+”革新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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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现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三)行动目标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二、主要任务(一)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鼓励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3.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2017年,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各地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6.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7.推进可持续运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9.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10.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11.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12.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合并建设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满足公共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并按规定与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信息。13.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14.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15.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6.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17.发挥信用信息作用。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18.健全法规制度。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对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合理简化和缩短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为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研究制定电子开标、投标、评标的具体规定,以及电子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规范,为推行招标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应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19.优化制度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有关长效机制,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针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20.加强安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21.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架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鼓励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等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三、组织实施22.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托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本地区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入发展。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前,将本地区工作方案、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23.落实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及时收集反映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为交易平台发展作出表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趋势,依托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24.深化交流合作。发挥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从试点地区和单位及其他先进地区和单位中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向全国推广。积极开展“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国际合作,深入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电子招标采购多领域、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促进我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平台、通道和服务。25.严格督促考核。在行动方案实施期限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行动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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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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