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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承诺提前交货被判“无效标”,合法吗?
招标文件规定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两个投标人的响应分别为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5日。请问这两个投标人被判为“无效投标”,合规吗?
答:不合规。通常情况下,采购人是希望供应商尽快履约的,供应商提前供货,属于有利的“正偏离”,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的法定情形。从实践来看,如果采购人不便提前收货的话,合同可以晚一些签订,只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